()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18)》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不少于 10 (10 )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D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进择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来源:《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职引》(朔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20246月)